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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實驗室通過不間斷的校準鏈或比較鏈使其檢測結果跟“國家基準”或“國際標準”連接起來的特性稱為“測量溯源性”。二、量值溯源要求1 量值溯源的基(標)準1.1已認可機構應能夠證實其測量活動所涉及的全部量值能溯源至國家或國際計量基(標)準。 1.2 CNAS承認符合計量法規定的國家計量基(標)準。1.3 CNAS承認BIPM(國際計量局)框架下,簽署MRA(互認協議)并能證明可溯源至SI國際單位制的國家或經濟體的最高計量基(標)準。2 量值溯源的途徑2.1 由CNAS認可的校準實驗室所提供的溯源性是有效的。2.2 CNAS承認我國法定計量體系量值溯源的有效性。2.3 已認可機構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直接或間接實現量值溯源,包括: a) 依據計量法規建立的內部最高計量標準(即參考標準,通常應取得計量標準器具核準的證明),通過使用校準實驗室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所建立的適當等級的計量標準的校準或定期檢定,溯源至國家計量基(標)準;獲認可機構內部使用最高計量標準,需要時按照國家量值傳遞的要求實施向下傳遞,直至工作計量器具。 b) 將工作計量器具送至被認可的校準實驗室或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通過使用相應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進行定期計量檢定或校準實現量值溯源。 c) 將工作計量器具(需要時)按照國家量值溯源體系的要求溯源至本部門(本行業)的最高計量標準,進而溯源至國家計量基(標)準。 d) 必要時,工作計量器具的量值可直接溯源至工作基準、國家副計量基準或國家計量基準。 e) 當已認可機構使用標準物質進行測量時,只要可能,標準物質必須追溯至SI測量單位或有證標準物質,CNAS承認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批準機構提供的有證標準物質。2.4 特殊情況下的量值溯源 當溯源至國家計量基(標)準不可能或不適用時,則應溯源至公認實物標準,或通過比對試驗、參加能力驗證等途徑提供證明。3 境外已認可機構量值溯源的要求3.1 境外已認可機構的量值應能溯源至BIPM(國際計量局)框架下,簽署MRA(互認協議)并能證明可溯源至SI國際單位制的國家或經濟體的最高計量基(標)準。3.2 CNAS承認APLAC、ILAC 多邊承認協議成員所認可的校準實驗室的量值溯源性。3.3 當境內已認可機構的進口設備無法溯源到中國國家基準時,應提供有效的證明以證實其能夠溯源至滿足本要求1.3要求的境外計量基準。4 校準的要求4.1已認可機構應選擇溯源體系圖中適當等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校準實驗室或滿足本要求3.2 要求的校準實驗室提供的校準服務。在CNAS有要求時,應能提供該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校準實驗室校準能力的證明,如依據ISO/IEC 17025國際標準的認可證書及相應認可范圍。4.2 校準實驗室提供的校準證書(報告)應提供溯源性的有關信息,包括不確定度及其包含因子的說明。4.3 已認可機構對其測量設備進行自校準時,應符合國家有關的規定,并能證實其具備從事校準的能力。自校準的方法必須形成文件并經過評審和確認,校準結果必須加以記錄,校準人員應經過必要的培訓,并獲得相應的資格。